鞍山市立山区宏兴五金建材商店、张洪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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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527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立山区宏兴五金建材商店、张洪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立山区宏兴五金建材商店;张洪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527号原告:鞍山市立山区宏兴五金建材商店,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果品批发市场31号。经营者:曹杰,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张洪芳,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立山区宏兴五金建材商店诉被告张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立山区宏兴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鞍山市立山区宏兴五金建材商店承担。审判员 刘冬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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