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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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525号案件名称
袁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袁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525号原告:袁某,男,19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王某,女,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贾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于景皓书 记 员 史今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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