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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国与柏元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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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36号
  • 案件名称

    陈治国与柏元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治国;柏元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柏元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治国与被执行人柏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9民终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柏元和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800.02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诉讼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柏元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柏元和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证券、收益性保险、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柏元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名下两个账户依法作限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106.02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处置。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柏元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依法作限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74.09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处置。5、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柏元和名下有位于平利县广佛镇松河村九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证号:陕(2017)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005031号,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名下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6、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到被执行人柏元和的户籍地平利县广佛镇松河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柏元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7、另查明,被执行人柏元和身患残疾,无其他经济收入。8、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柏元和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柏元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治国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龙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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