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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淑霞与蒯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21民初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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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420号
  • 案件名称

    庞淑霞与蒯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庞淑霞;蒯学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21民初4420号原告:庞淑霞,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蒯学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现住址不详。        原告庞淑霞与被告蒯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蒯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劳务费2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被告在胜利乡园林村承建八栋日光温棚。10月23日,被告雇佣原告搭建温棚,双方协商日工资130元。2021年3月底,温棚建成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直到2021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且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下欠劳务费。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蒯学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证据,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底,被告雇佣原告在永宁县胜利乡园林村搭建日光温棚,到2021年3月底结束,原告劳务费共计9000多元,被告陆续支付了6000余元,剩余2340元未付。2021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庞淑霞人工费贰仟叁佰肆拾元整2340元。2021年7月20日全部付清蒯学明2021.6.2.”,被告在欠条中写明个人身份证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劳务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予以证实,该证据真实客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搭建温棚,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未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典》的规定,应承担继续支付劳务费2340元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蒯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庞淑霞支付劳务费2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蒯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翁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郝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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