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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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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318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187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朱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欣子,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庄卓然。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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