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兴运、许贵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00号
  • 案件名称

    李兴运、许贵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兴运;许贵春;那学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00号原告:李兴运,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许贵春,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那学彬,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李兴运与被告许贵春、那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李兴运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兴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运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李兴运负担。审 判 员 吴军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高平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