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运、许贵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00号案件名称
李兴运、许贵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兴运;许贵春;那学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00号原告:李兴运,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许贵春,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那学彬,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李兴运与被告许贵春、那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李兴运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兴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运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李兴运负担。审 判 员 吴军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高平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