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军、陕西智方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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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423号案件名称
戴军、陕西智方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戴军;陕西智方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423号 原告: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被告:陕西智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军。被告:戴军,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智方实业有限公司、戴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书 记 员 李 俊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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