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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旭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3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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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3066号
  • 案件名称

    佟旭生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佟旭生;刘志启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启,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佟旭生,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志启与被执行人佟旭生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772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0000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佟旭生名下的机动车辆(牌号为×××)一辆,本院对该机动车辆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于 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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