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凯萍、司伟等谭小雨、张晓斌、俞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4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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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447号之一案件名称
缪凯萍、司伟等谭小雨、张晓斌、俞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缪凯萍;司伟;谭小雨;张晓斌;俞春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凯萍,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殷志浩,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司伟,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昔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谭小雨,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张晓斌,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俞春艳,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东郊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缪凯萍与被执行人司伟、谭小雨、张晓斌、俞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缪凯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1635号民事 ,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司伟、谭小雨、张晓斌、俞春艳向申请执行人缪凯萍支付执行款648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3元、执行费872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及诉讼费733元、执行费8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4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李冬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泽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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