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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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142号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成军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14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婷,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成军,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与被告文成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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