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华林、廖晓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03刑初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刑初305号
  • 案件名称

    曾华林、廖晓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曾华林;廖晓艳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03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华林,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12年5月25日假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日被郴州市××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局苏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晓艳,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局苏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刑辖19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曾华林得知购买赌博机供人赌博获利较大,便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购进7台赌博游戏机,且将此事告知了其妻子被告人廖晓艳,并要廖晓艳使用其母亲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码、办理银行卡用于在亿联平台实名注册。注册之后,被告人曾华林与“小光”商定,由“小光”负责寻找摆放赌博机的场地,并向“小光”支付300元每台的报酬。之后,“小光”与广东省贵港市等地的商家谈妥,将被告人曾华林的赌博机摆放于上述商家,被告人曾华林每月支付300元租金,商家负责代为结算赌资。尔后,被告人曾华林要销售赌博机的厂家将赌博机发往上述商家,被告人曾华林通过亿联平台进行后台管理。其间,被告人廖晓艳将其收到手机验证码提供给被告人曾华林用于结算赌资。经核实,从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曾华林设置的7台赌博机累计接受投注80286元,共非法获利6000元。2021年6月1日,被告人曾华林主动到郴州市××五里牌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累计接受投注金额达80286元,非法获利6000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华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晓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华林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晓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华林有刑事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华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廖晓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2、户名为王某尾号为186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为邓付平尾号为39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王某的证言;4、检查笔录;5、提取笔录;6、短信记录、亿联平台记录、会员清单;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8、××机关提取、拍摄的银行卡、洗分器的照片;9、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948号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10、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华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晓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华林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晓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华林有刑事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曾华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廖晓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华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二、被告人廖晓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三、依法扣押在案的洗分器予以没收,由××机关予以销毁;四、依法扣押在案的王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5××××1869、邓付平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3978予以没收,由××机关予以销毁;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华林、廖晓艳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裕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林莎书 记 员 郑旻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