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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明、张亮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恢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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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恢293号
  • 案件名称

    李雪明、张亮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雪明;张亮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明,男,1972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亮亮,男,1982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2民初30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李雪明与张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申请执行人李雪明书面申请因查封的房产不够银行贷款,申请不拍卖查封的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2民初30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辉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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