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蓉、姜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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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615号案件名称
谭玉蓉、姜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玉蓉;姜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615号原告:谭玉蓉,女,1966年12月9日,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姜丽,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蓉诉被告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谭玉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玉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立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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