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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新一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01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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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01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新一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西安新一帆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0173号之二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柴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阳锋,男。被告:西安新一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一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保全费450.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48.40元,由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蔚青法官助理 汤 稹书 记 员 汤 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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