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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若龙与员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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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501号
  • 案件名称

    程若龙与员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程若龙;员新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程若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员新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程若龙与被执行人员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29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若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员新明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因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谭创胜审判员  陈重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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