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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全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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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民辖终142号
  •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全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全慧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慧,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全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李全慧起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全慧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李全慧的起诉状和起诉时提供的材料看,2019年-2020年间,李全慧在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明发北站中心、商业广场工程项目从事钢筋班组劳务作业,系该项目钢筋工程实际施工人。2021年4月2日,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与李全慧对钢筋班组劳务工程款进行结算。现李全慧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尚欠的钢筋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来安县境内,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献 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 武 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晋方梦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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