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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图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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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366号
  • 案件名称

    宁波宏图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宁波宏图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图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84323085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孙凤鸣。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玲,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5576426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蔚。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1 191 7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由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经参与分配,本案受偿593 943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本案执行到593 943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93 943元。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远华印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杰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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