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贝臣美特商贸有限公司、张存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证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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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证保1号案件名称
汉中贝臣美特商贸有限公司、张存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证据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汉中贝臣美特商贸有限公司;张存侠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证保1号 申请人:张存侠,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汉中贝臣美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张存侠以与被申请人汉中贝臣美特商贸有限公司因店铺货款及是否存在合伙关系问题存在纠纷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思讯孕婴童用品管理系统”中申请人经营的城固“天下母婴”四家门店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统计数据予以打印或提取存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思讯孕婴童用品管理系统”中申请人经营的城固“天下母婴”四家门店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统计数据予以打印或提取存储。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存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丽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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