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都林、高进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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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04号案件名称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都林、高进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都林;高进通;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804号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都林、高进通: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都林、高进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都林、高进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都林、高进通返还借款本金15000及诉讼费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都林名下银行存款15213.5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87.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26元。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都林、高进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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