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修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3民初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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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民初2376号案件名称
南京修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南京修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爱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3民初2376号原告:南京修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1幢2510室。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润旻,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爱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洪泽湖大道38号/淮安市洪泽区淮宝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万江。原告南京修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修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南京修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万 鹏书 记 员 黄海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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