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24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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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2434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永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2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于永,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于永犯诈骗罪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责令于永继续退赔违法所得76507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永缴纳案款4000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2106.13元,共计42106.13元,并入(2021)京0101执1312号案件,一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于永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送下落及财产调查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霄审 判 员 刘惠楠审 判 员 黄琼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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