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琼、李志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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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33号案件名称
朱琼、李志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琼;李志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朱琼,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李志武,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关于朱琼与李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李志武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琼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志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志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朱琼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1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李志武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琼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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