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宇诚莲花山钻具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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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760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宇诚莲花山钻具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宇诚莲花山钻具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760号原告:葫芦岛宇诚莲花山钻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银耀宇,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宇诚莲花山钻具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宇诚莲花山钻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0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恩栋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人民陪审员 荆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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