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杨志伟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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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576号案件名称
王丽华、杨志伟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丽华;杨志伟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杨志伟,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生,住辽阳市白塔区。本院受理王丽华与杨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10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判项为:1.杨志伟返还王丽华6937.1元;2.杨志伟返还王丽华面包箱463个。对于判决第一项,已经执行完毕。对于判决第二项,申请人无法提供面包箱的下落,判决中亦无法明确面包箱的下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丽华对判决第二项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叶鹏翔书 记 员 程耀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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