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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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3977号案件名称
刘家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家俊;王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3977号原告:刘家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伟,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刘家俊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刘家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家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梦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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