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秋喜、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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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327号案件名称
白秋喜、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秋喜;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327号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法定代表人:惠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某,该社特殊资产管理部主任。被告:白某某,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告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华州区XX社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XX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高爱珍人 民 陪 审 员 高 波 人 民 陪 审 员 张英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 娇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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