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8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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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1007号案件名称
徐**、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8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谢**,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谢**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案应执行标的94313.4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94313.4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杰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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