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恒、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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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739号案件名称
卢永恒、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卢永恒;杜光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永恒,男,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光辉,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卢永恒因与被上诉人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卢永恒以其已与杜光辉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永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永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2.95元,减半收取481.48元,由上诉人卢永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石 峰审 判 员 吴圣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苏 洁书 记 员 曹琼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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