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永恒、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7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739号
  • 案件名称

    卢永恒、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卢永恒;杜光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永恒,男,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光辉,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卢永恒因与被上诉人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卢永恒以其已与杜光辉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永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永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2.95元,减半收取481.48元,由上诉人卢永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石 峰审 判 员 吴圣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苏 洁书 记 员 曹琼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