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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富媛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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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445号
  • 案件名称

    赵富媛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富媛;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445号 原告:赵富媛,女,200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层02号、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C0LR3Q。经营者:周荣。原告赵富媛与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赵富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富媛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富媛撤诉。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马春波     书    记    员      余思珈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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