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双与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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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906号案件名称
孟令双与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孟令双;樊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06号原告:孟令双,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樊刚,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孟令双与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令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令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令双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令双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巍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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