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梅与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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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079号案件名称
吴永梅与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永梅;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079号 原告:吴永梅,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66号附4号泽胜温泉城一期商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8921034T。法定代表人:任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永梅与被告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永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永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覃仁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冷 莹 书 记 员 潘呈静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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