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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礼奎、巫中泽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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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执747号
  • 案件名称

    唐礼奎、巫中泽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唐礼奎;巫中泽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3执747号执行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礼奎,男,生于1976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巫中泽,男,生于1976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唐礼奎、巫中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唐礼奎、巫中泽经本院“五查一控”,查明被执行人唐礼奎、巫中泽有网络资金,已依法扣划215.14元,现被执行人唐礼奎、巫中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机关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3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周定洪审判员  胡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宏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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