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礼奎、巫中泽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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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执747号案件名称
唐礼奎、巫中泽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礼奎;巫中泽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3执747号执行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礼奎,男,生于1976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巫中泽,男,生于1976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唐礼奎、巫中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唐礼奎、巫中泽经本院“五查一控”,查明被执行人唐礼奎、巫中泽有网络资金,已依法扣划215.14元,现被执行人唐礼奎、巫中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机关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3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周定洪审判员 胡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宏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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