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惠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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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0号案件名称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惠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惠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0号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惠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兴港路农业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755475039W。法定代表人:于国霞,经理。被申请人:沧州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三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28238039。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惠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惠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惠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安欣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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