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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植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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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99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植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植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999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植林,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刘植林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汉雄书 记 员  何琰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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