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植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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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999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植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植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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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999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植林,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刘植林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汉雄书 记 员 何琰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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