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松、牛建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779号案件名称
李金松、牛建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金松;牛建玲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松,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牛建玲,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李金松与被告牛建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豫0181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建玲存款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松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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