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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高朋、李青不当得利纠纷(9296)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1民初9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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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1民初9429号
  • 案件名称

    祝高朋、李青不当得利纠纷(9296)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祝高朋;李青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9429号 原告:李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祝X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李X诉被告祝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20年8月1日租用房子自营(取名为灞桥区席王街办CB035门头毕治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2021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驾驶车面包车拉有废铁到原告服务点,双方达成协议,每公斤废铁3.4元,被告废铁经称重为250.3,合计人民币851元,在原告微信转账时,因错付为8510元,原告到当天18时发现转账错误,即使用电话联系被告,被告称自己查看一下转账信息,原告再次与被告联系时被告拒接,并将原告拉黑,原告在索款无望下,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76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蓝田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亚平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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