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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含元路店、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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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49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含元路店、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含元路店;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道东医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496号原告:西安道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孙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墨,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含元路店,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负责人:袁红芹,该店店长。被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西安道东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含元路店、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道东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道东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道东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道东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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