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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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63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63号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图拉江·斯马克,男,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努尔兰拜克·哈依达尔,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图拉江·斯马克、努尔兰拜克·哈依达尔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1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图拉江·斯马克、努尔兰拜克·哈依达尔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努尔兰拜克·哈依达尔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51000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图拉江·斯马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5279账户(实际冻结0.02元)银行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图拉江·斯马克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包家店支行尾号9409账户(实际冻结1.02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0885账户(实际冻结22.68元)银行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努尔兰拜克·哈依达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山路支行尾号2004账户(实际冻结16.00元)、尾号9372账户(实际冻结178.42元)银行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努尔兰拜克·哈依达尔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9639账户(实际冻结20.21元)银行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查封被保全人努尔兰拜克·哈依达尔名下位于玛纳斯县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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