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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曙光机械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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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7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曙光机械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曙光机械厂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73号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183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的账户06×××21存款94315.96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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