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曙光机械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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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73号案件名称
沈阳曙光机械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曙光机械厂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73号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183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曙光机械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的账户06×××21存款94315.96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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