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曹得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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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349号案件名称
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曹得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曹得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349号申请执行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477室A座,法定代表人宫科;被执行人:曹得义,男,汉族,1967年07月0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曹得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267.71元,现已执行标的793.29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得义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得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曹得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伶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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