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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彭延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4民初1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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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4民初16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明、彭延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邓明;彭延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4民初1638号之一原告:邓明,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告:彭延佳,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原告邓明与被告彭延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邓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财产保全费150元,由原告邓明负担。审判员  郑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文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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