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明、彭延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4民初1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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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4民初163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明、彭延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明;彭延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4民初1638号之一原告:邓明,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告:彭延佳,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原告邓明与被告彭延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邓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财产保全费150元,由原告邓明负担。审判员 郑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文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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