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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五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三鑫石油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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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183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五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三鑫石油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天津五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三鑫石油公司;杜荣杰;白永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五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75149543R),住所地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一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曹令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静,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三鑫石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318844XB),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42号1单元19层1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杜荣杰,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白永生,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五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三鑫石油公司、杜荣杰、白永生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211882.02元,执行费2451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远宝审判员  庞丽国审判员  李 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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