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2922民初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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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922民初472号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2922民初472号原告: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阿拉腾路0016-01。法定代表人:周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男,出生于1988年6月9日,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清过筛砂款共计515894.4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利息64250元【按年利率4.35%(日息61.48元)暂主张至2021年7月26日】,并请求按照该利率继续主张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原告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15日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會用名: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在S317国道K168公里处设立的阿贵庙服务区提供过筛砂。整体工程由胡海德(电话:183××××5999)负责,现场负责人为胡生同(电话:152××××1784)。在此期间共提供过筛砂9697方,累计金额为665894.4元。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累计向我方账户付款150000元,欠款金额为515894.4元。原告多次向胡海德、胡生同催要未果。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有对账单为证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贵庙服务区项目部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过筛砂款171965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过筛砂款17196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过筛砂款171965元,以上合计515895元。如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还款期限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01元,由原告阿拉善盟金泰元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乌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乌云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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