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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李春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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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020号
  • 案件名称

    杨玲、李春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玲;李春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020号原告:杨玲,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春维,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杨玲与被告李春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玲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玲负担。审判员  于志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笑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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