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李春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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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020号案件名称
杨玲、李春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玲;李春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020号原告:杨玲,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春维,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杨玲与被告李春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玲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玲负担。审判员 于志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笑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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