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4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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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4468号案件名称
刘雪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雪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4468号被执行人刘雪林,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系(2020)粤0307刑初428号的被告人。关于被执行人刘雪林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42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雪林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执行人刘雪林退赔被害人秦某月损失人民币二千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京东账户、证券、股票、工商、车管、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账号:[email protected]内存款人民币2000.25元,扣划被执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七方镇营业所:6217995200258327698内存款人民币4655.14元;本院依法将退赔款划付给被害人秦少月损失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4655.39发放至深圳市财政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428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张 晗执行员 李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吉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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