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彬、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小赵家洼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9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975号案件名称
曹凤彬、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小赵家洼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凤彬;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小赵家洼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曹凤彬。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小赵家洼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8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靳 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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