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杨泽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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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053号案件名称
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杨泽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杨泽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文化南路1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QUWAL4C。法定代表人:袁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文凯(特别授权),湖南昂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610817323。被执行人:杨泽军,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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