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与李纪伟保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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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891号案件名称
王杰与李纪伟保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纪伟;王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891号 原告:王杰,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被告:李纪伟,男,50岁,汉族,洛川县村民,住洛川县高速路口。原告王杰与被告李纪伟保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纪伟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丹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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