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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与李纪伟保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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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891号
  • 案件名称

    王杰与李纪伟保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纪伟;王杰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891号 原告:王杰,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被告:李纪伟,男,50岁,汉族,洛川县村民,住洛川县高速路口。原告王杰与被告李纪伟保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纪伟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丹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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