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存文、巴特尔·到带等加依那·哈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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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79号案件名称
潘存文、巴特尔·到带等加依那·哈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潘存文;巴特尔·到带;加依那·哈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潘存文,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巴特尔·到带,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加依那·哈山,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与被执行人巴特尔·到带、加依那·哈山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存文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516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17516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巴特尔·到带、加依那·哈山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证券、在全国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巴特尔·到带、加依那·哈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巴特尔·到带、加依那·哈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存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巴特尔·到带、加依那·哈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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