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涛、全俊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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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3311号案件名称
赵建涛、全俊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建涛;全俊海;商州区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311号原告:商州区XX中心,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负责人:张强,系商洛市商州区就业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涛,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全俊海,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822。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州区XX中心与被告赵建涛、全俊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州区XX中心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州区XX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州区XX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周 怡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鬲瑞悦 书 记 员 刘玉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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